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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百家快评#近年来,我国社会中的涉彩礼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与问题,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已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规定,但在面对两种特殊情况时——即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案件中,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以实现公正裁决。

针对第一种情况,尽管双方已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开始了共同生活,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然而,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给付彩礼的核心目的不仅在于完成法定的结婚形式,更在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因此,在“闪离”等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对于返还彩礼的诉求完全不予考虑将可能引发利益失衡。司法实践应当灵活调整,结合彩礼的实际使用、嫁妆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孕育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审慎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具体的比例。

第二种情况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按照既有法律规定,原则上此类情况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然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实具有其特殊性,它既承载着给付彩礼方的重要意愿,也可能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显著影响,特别是在存在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缺少法定结婚登记而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且不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对此,司法实践中亦应综合考量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状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来科学合理地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

总之,面对涉彩礼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部门需在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兼顾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精神,全面权衡各方利益,以完善的规则和细致的考量,确保每一起涉彩礼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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